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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27 22:53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时,对该活动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制订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措施,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环境质量评价(主要为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这是一个不断评价和不断完善决策的过程。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和种类,可分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产品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评价要素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如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O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和第2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以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这些规定,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环境遭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O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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